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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特酒标签标注不规范屡遭投诉

2012-10-22 17:44

近日,四特酒包装盒因贮存条件、生产日期等标签标注不规范遭湖北省潜江市消费者投诉。据了解,四特酒是第二次因标签标注不规范在该市遭遇投诉。该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称:“对于四特酒这种屡教不改的行为,工商局绝不姑息,将依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家住潜江的何先生向记者反映,今年5月24日,他在潜江富迪江汉购物广场的酒类专柜分别购买了几瓶四特东方韵特香型白酒和四特青花窖藏酒。熟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何先生,回家仔细一看,发现他买的这两个品种的四特酒的标签上怎么也找不到贮存条件的相关标识。
更让他不可思议的是,在生产日期栏上竟然写着“见瓶盖盒/盖内”。“生产日期标在瓶盖盒盖内,消费者想要查看一下酒的生产日期,就要拆开外包装盒才能看到?不付钱,能让拆吗?这岂不是在故意刁难消费者,”何先生说。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九条也明确规定,“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贮存条件”。
没有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贮存条件和生产日期等标识进行规范标注,肯定是不合法的。5月25日,何先生将他购买的四特东方韵特香型白酒和四特酒青花窖藏酒提到潜江市工商局东城工商所进行投诉。工商所的负责同志热情地接待了他并告诉他,2011年5月29日,潜江市工商局西城工商所对四特酒因贮存条件、生产日期等标识标注不规范的情况进行过处理。
当日,潜江市工商局东城工商所即受理,并向何先生出具了潜东工商品办(2012)05号受理举报通知书。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对于“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将“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6月5日上午,记者分别在潜江富迪江汉购物广场的和潜江市惠美家东风店上酒类专柜看到,柜台上的大部分四特酒的标签上贮存条件没有标注,生产日期也没有标明,仍是模糊地称“见瓶盖盒/盖内”。
何先生气愤地说,“四特酒一年前因同一问题被人投诉并受到潜江市工商局的处罚,一年后该问题仍没有改正,这是对法律的藐视,是对消费者的不负责任。我投诉不是想得到什么赔偿,就是想让四特酒召回这些标识标注不规范的产品并向广大消费者赔礼道歉”。
6月5日下午,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潜江市工商局办公室的曾主任。曾主任介绍,去年5月份,潜江市工商局下属工商所对四特酒因因贮存条件、生产日期等标识标注不规范的情况进行过处理,而近日又有消费者对此进行投诉。“现在已正式立案,对于四特酒这种屡教不改的行为,潜江市工商局将依据相关法律,进行严肃查处”。 

来源:新传媒传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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